vt.诱拐;绑走
abduct的基本意思是“用非法的、秘密的、强力的手段将某人劫走”,即“诱拐,绑架,劫持”。在法律意义上,abduct仅指为达到逼婚或逼奸的目的、违背或不违背(常指法定年龄以下的)女子的意愿将其劫走。在科技术语中abduct还指“使(肢体等)外展”。
abduct一般用作及物动词,其宾语通常为人,可用于被动结构。
abduct接介词from表示“从…劫走”;接for表示“为…而劫走”;接by表示“被(某人)劫走”或“以…手段劫走”;接to表示“绑架到…”。
abduct的过去分词abducted可修饰名词作定语,意思是“被诱拐的,被绑架的,被劫持的”。